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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二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4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驾驶员,住浙江省海盐县**镇**村。曾因扰乱机关单位的秩序,于2005年6月24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于同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6时3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号牌为浙F*****重型厢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线与海盐县**镇**路路口实施右转弯时疏于观察,与同向骑行电动三轮车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碰撞,致使被害人张某某受伤,被害人张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符合遭遇车祸致头胸腹部及肢体外伤,重度开放性胸部损伤,两侧多发肋骨骨折,左肺多发挫裂伴挫伤,右肺挫伤,脾脏破裂,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盐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警情详情及卷宗、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徐某甲、徐某乙、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5.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的道路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通过路口右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且疏于观察,造成1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海华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海盐县某某镇某某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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