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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75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 ,小学文化,家住**省**市*区**号。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安吉县人民检察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 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9日17时03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驾驶皖******重型半挂牵引(后牵引皖*****挂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途经孝泗线27KM+150M天子湖镇上马山路叉口,与对向左转弯由谢某某驾驶浙E*****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某某及小型普通客车乘客李某某、彭某某三人受伤,两车受损,其中彭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9月10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吉县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查、调查分析,以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在该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综上所述,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11日,经安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彭某某符合颅脑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身份信息、驾驶资格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获经过等;

2、证人谢某某、李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伟民

2020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2、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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