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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3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泰兴市********。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9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900元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朱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12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苏MB****白色马自达轿车沿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太湖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泰州市人民医院南门西侧约200米处,与被害人朱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沿人行横道由北向南横过道路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朱某甲于当日13时许经救无效死亡。经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医药高新区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交通警察支队医药高新区大队依法扣押的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等物证;

2.泰州市交通警察支队医药高新区大队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调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单;本院依法接受的交通事故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朱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依法作出的鉴定书,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依法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泰州市交通警察支队医药高新区大队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等笔录;

7.泰州市交通警察支队医药高新区大队依法调取的道路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有盗窃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九明

2021年1月14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材料1份。

4.涉案机动车已发还陈某某、电动车已发还朱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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