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陈彦冬,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021978********,汉族,初中肄业,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三门峡市**区**乡**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3日被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1月3日被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8月1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彦冬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亲属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彦冬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8时20分许,在新107国道长葛境董村镇纸坊村路口处,被告人陈彦冬持C1证驾驶豫A***EF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黄某某无证驾驶三轮轻便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时发生相撞,造成三轮轻便摩托车乘车人马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20年7月29日,经许昌莲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马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2020年8月7日长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陈彦冬负该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彦冬供述和辩解;2、证人黄某某、马某乙证言; 3、鉴定意见; 4、书证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彦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彦冬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彦冬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华领
二0二0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
1. 被告人陈彦冬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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