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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陈XX,男,1983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3XXXXXXXX,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XX镇XXXX村八组,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3月24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同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XX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犯罪嫌疑人陈XX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白XX的近亲属王XX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04时40分许,被告人陈XX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B99D07号轻型自卸货车,沿冢沁308省道由东向西行驶60公里开寨村段时,与行人白XX相撞,造白XX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封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集体研究认定,陈X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封某某公安局法医鉴定,白XX符合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后死亡。

肇事后,被告人陈XX主动向封某某公安局投案。2020年3月9日,双方民事部分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XX的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人及车辆查询、调解协议、收到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汪X、王X岭、王X峰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XX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封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检验意见。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XX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陈XX投案自首,对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郜时军

(院印)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XX现取保候审于兰考县堌阳镇李场村八

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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