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河北省沧州市**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3时30分许,高某某醉酒后驾车沿黄骅市老海防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后唐堡村内公路119号线杆处,与前方沿后唐堡村土路由东向北右转弯驶入老海防公路16米左右的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车辆追尾相撞,造成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车驶离现场,于2019年11月23日01时22分拨打报警电话称在上述地点处发生交通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手机通话记录,民事裁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
2、证人宋某某、高某某、李某某、邵某某、华某某、刘某某、曹某某、宗某某、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清顺
闫文成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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