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公诉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93********,汉族,大学本科,企业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乡**村**队**号,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乡**村**区**号。2019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12日由保定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6日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1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牌照号为京******的新凯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南二环自东向西行驶至与东三环交叉口东约400米处时,与自北向南步行的行人赵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赵某某受伤,赵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赵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妍
2020年4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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