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大道**号**栋**房,现住赣县区**镇**街**花园;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赣B****小型轿车沿赣州市赣县区**镇**大街由西往东行驶,09时54分许,车行驶至**大街人民医院门口路段靠边停车,之后陈某某在打开车门时碰撞沿**大街由西往东直行由许**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自行车,造成上述车辆不同程度受损、许**受伤经医院治疗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赣县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罗**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许**的陈述;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平面示意图7、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认罪认罚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光
(院印)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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