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陈小兰陈某某,女,1970年9月18日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36210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金市武阳镇凌田村火砖坪10组37号江西省瑞金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3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瑞金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小兰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晚,被告人陈小兰陈某某驾驶一辆“太阳牌”无牌二轮燃油助力车沿206国道由谢坊镇往瑞金市区方向行驶,18时许行驶至206国道2008KM+900M瑞金市武阳镇龙江村下茅山路段时,碰撞前方同向的行人谢兰兰谢某某,造成谢兰兰谢某某倒地,事故发生后陈小兰陈某某驾车逃逸,倒地的谢兰兰谢某某被后方多车碾压碰撞,此次事故造成谢兰兰谢某某当场死亡。陈小兰陈某某于2019年12月15日16时许被瑞金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查获。经瑞金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陈小兰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陈小兰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钟建华钟某某、曾生平曾某某、邓仙其邓某某、刘南金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录音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小兰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兰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陈小兰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海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小兰陈某某被羁押在瑞金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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