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束帅、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苏J8****号小型轿车沿226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23公里加300米交叉路口北侧时,车辆划向右侧非机动车道,碰撞到前方同向被害人李某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后载李某丙),发生致被害人李某乙死亡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物证鉴室检验,李某乙符合因交通事故致胸部严重多发性脏器损伤死亡。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李某乙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除应由保险公司理赔外,被告人陈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乙近亲属人民币7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李某乙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 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笔录;
6. 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隽
检察官助理:柏奇峰
2020年3月30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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