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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陈某某,,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涟水县**开发区**小区**号楼。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10时5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苏H*****号小型客车从涟水县涟城街道回家,沿漪河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襄贲路交叉路口时,与梁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梁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

经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外伤死亡。

经涟水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梁某某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慧慧

检察官助理:朱美君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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