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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7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79********,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9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14日由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5时47分,在宿迁市宿城区宿黄线与王官集镇育才路交叉路口处,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无号牌重型货车由东向南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被害人徐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使被害人徐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后被害人徐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2月11日,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徐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

5.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二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波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电话15240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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