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25194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于江苏南京市,住南京市高某区**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沿高某区晶定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桠溪街道定埠医院路段,与由东向西斜过道路的行入韦某甲(男,殁年77岁)发生碰撞,致韦某甲受伤,经高某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20日凌晨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韦某甲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被告人陈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韦某乙、汪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高某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高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建平
2019年8月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3770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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