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六检刑检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张某甲的近亲属张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牌号为苏A3****小型轿车,沿本区雄州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雄州街道汇泽水苑路段的斑马线时,遇张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过马路,双方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张某甲受伤。后张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张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甲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部分履行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应某某、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部分履行且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综合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建军
检察官助理:高万青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