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一部刑诉〔2020〕Z8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6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审查起诉,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8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申请回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家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粤UGC****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汕头市金平区**路自西往东行驶至**路口掉头时,与被害人周某某骑行的无号牌自行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被害人周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110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对事故不承担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死因初步分析为交通事故致头部、胸腹部重要脏器损伤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后,被告人陈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周某某家属5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周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110出警命令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死、伤残者家庭情况调查表,村民委员会证明、户口本复印件、病历、尸体处理通知书、户籍注销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协议书、谅解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相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材料等;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书、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
4、 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家贵
2020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2、本案案卷2册及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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