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56********,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武胜县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农村居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XA****号雅迪牌电动二轮车,从武胜县沿口镇高桥村方向出发往武胜县沿口镇融恒时代广场方向行驶。19时50分,当车行驶至武胜县沿口镇迎宾大道与振兴路岔路口处时,车头与从左至右横过公路的行人张某某相撞,造成张某某、陈某某二人受伤,张某某经武胜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14日3时许死亡,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车逃逸事故现场。2019年11月18日,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在交通事故中被撞击或撞击后跌倒头部与硬物猛力碰撞、擦挫致重型颅脑损伤血肿清除后继发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19年11月27日,武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逃离事故现场,2019年11月13日10时许,武胜县公安局办案民警电话通知陈某某到办案机关接受调查,同日11时许陈某某主动到武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自首,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9年11月22日,陈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家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交法的相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逃逸,并致被害人张某某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长江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547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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