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枝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05831994********,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镇**村**组。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7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一辆号牌鄂E*****轻型普通货车(逾期未年检),沿枝江市七星台镇七鸭线自东向西行驶至七鸭线与金大路交汇处时,与沿金大路自南向北骑两轮电动车的杨某某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杨某某头部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将伤者送往医院但未报警,当晚22时许杨某某的亲属向枝江市公安局报警。2019年8月13日,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2019年12月6日经司法鉴定,杨某某头部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2.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等书证;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枝江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8.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德顺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枝江市**镇**村**组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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