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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8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5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余杭区**镇**村**号。因赌博,于2005年9月18日被余杭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上午,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与注册登记信息不一致、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浙AZ****号轻型自卸货车,自本市余杭区闲林水库工地驶往富阳区安盛电器附近,沿高桦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沈家坞村道岔路口时,因超速行驶、未按规定让行人先行,与由北向南通过路口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颅脑等多处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委托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伤势构成重伤二级。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书证: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发还凭证,疾病诊疗证明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货物过磅单,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性能、行驶速度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路面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车辆,造成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满群

2020年12月24日 

附: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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