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46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暂住张家港市**镇**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东平县**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7时52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的、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核载:15480kg,实载:37320kg)的苏E6****重型自卸货车沿2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04国道与张家港市乐余镇乐丰路交叉路口,因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该车右前部撞击由南向北行驶至上述路口左转弯往西黄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车上乘员:黄某乙,男,2岁)左侧及其人体相撞,相撞后苏E6****重型自卸货车右前部又与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述路口左转弯往东程某某驾驶的苏E8****小型轿车(车上乘员:蔡某某、顾某某)前部相撞,苏E8****小型轿车被撞后,其尾部及右侧又先后与204国道中心绿化带、陆某某驾驶的苏E7****小型轿车右前部相撞,造成黄某甲、黄某乙、蔡某某受伤,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绿化带受损。经鉴定,黄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黄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陈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谅解书、过磅单等书证;
2.证人黄某丙、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蔡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张家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
7.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的道路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左会新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张家港市其住处候审(电话17714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