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公民身份号码450921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容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8日12时26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桂K****5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G80高速公路容县连接线由县底镇往容州镇方向行驶,至0KM+600M处由于陈某某操作不当,碰撞到同方向在最右侧车道上驾驶桂K****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秦某某,造成秦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秦某某经容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1月 12日3时13分死亡。经容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秦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其罪行。陈某某于2018年1月15日赔付被害人秦某某的丧葬费30120元给秦某某家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文广
检察官助理:徐东海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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