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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2********,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房,职业:货车司机。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1时31分许,陈某某驾驶粤GE****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G****号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赤坎北站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北站路草苏村路口,东往南左转弯通过路口时,与由蔡某某驾驶搭载彭某某的沿该路口人行横道由南往北横过北站路南侧机动车道的无号牌二轮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蔡某某与彭某某两人受伤,后陈某某当场拨打110报警并拨打120将彭某某、蔡某某送湛江市中心人民医院救治,彭某某、蔡某某经湛江市中心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分别于2019年10月24日8时及2019年12月2日15时3分死亡。经认定,陈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蔡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彭某某无责任。

认定以上犯罪事实有书证、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特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潇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电子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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