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新区**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8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X366线**镇**供电所门前路段时,碰撞公路上行人陈某乙致陈某乙伤重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随同被害人一起将被害人送到**卫生院救治,并留在医院等待交警处理,后由**卫生院医护人员对其抽取血样。经广东清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陈某甲的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其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316mg/100ml。经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警大队调查取证,依法认定陈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陈某丙的证言;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救治伤者并留在医院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秀莉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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