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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17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3日将该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7日16月3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粤L7****号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惠州市惠城区永通路由西往东行驶,行至惠城区永通路火车西站广场门前路段时,在未提前开启右转向灯的情况下实施右转弯,与由被害人柯某某驾驶的贵FC****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柯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驾驶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向右转弯时未提前开启右转向灯,未充分注意路面状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驾驶人柯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驾驶人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驾驶人柯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在现场等待警察到场处理。事后被告人陈某某与其所在公司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共计880000元,并获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等待警察到场将其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婷

2019年10月23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375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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