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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未检刑诉〔2020〕Z7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审查办理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2%的粤XP****号牌轻型厢式货车沿广乐高速由南往北行驶至位于本区的东侧251公里+500米路段时,因未按规范操作安全驾驶,致使货车车头前侧碰撞前方由被害人丘某甲驾驶、正减速停车的粤Y1****小型轿车尾部,造成小型轿车上的乘车人丘某乙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于2019年12月11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符合颅脑损伤死亡)以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其后被抓获。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丘某甲承担次要责任,丘某乙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丘某甲、丘某乙一方达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解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了人民币503297.11元(不包含已垫付的225668.5元),但被告人陈某某至今未赔付其应赔付的72648.94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栩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581789****。

    2.卷宗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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