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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莱芜**饲料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镇**村**庄**号,现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2月24日21时15分许,驾驶鲁******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莱芜区莱城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行至**镇泰顺斋路口,撞至前方顺行的王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尾部,致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肇事后,陈某某驾车逃逸。王某某经济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6日因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符合交通工具作用所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莱芜区大队认定,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观察情况确保安全不够的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且发生事故后陈某某驾车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2月25日到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莱芜区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次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专德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18763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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