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73********,汉族,中专文化,巨某某**镇**院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巨某某**镇**街**号,住巨某某**镇**庄**村**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242由北向南行驶至巨某某**镇**水泥厂对面时,碰撞同方向行人王某某、黄某某,致被害人王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黄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黄某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陈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被害人身份信息、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洁玉
检察官任卫东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巨某某**镇**庄**村**村;
2.侦查卷宗1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