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99********,汉族,初中毕业,务农,住河南省尉某某**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8日被尉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豫A*****号普通客车沿尉某某**乡**村南北道路行驶至尉某某**乡**村南北路时,在超车的过程中,与同向行驶马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尾随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电动三轮车乘车人马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马某甲各项损失2万元;赔偿马某某近亲属28万元,并取得他们的谅解。
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到尉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年龄及无前科的事实;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驾驶资格证及车辆情况;协议书、谅解书证明调解情况;2.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证明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3.证人马某丙、马某丁的证言证明被害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证人陈某乙、何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5.鉴定意见:(尉)公(刑)鉴(法病)字(2019)2号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马某某死亡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责任划分情况;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明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丽平
何 涛
2020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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