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江苏省南京市人,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8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苏******轻型普通货车沿灵璧县**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镇**村路口时,与沿**村村道自北向南行驶的由被害人马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甲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征象。经灵璧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陈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马某甲近亲属就民事部分达成补偿协议,马某甲近亲属对陈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16日到灵璧县公安局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马某乙、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等出具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解为见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灵璧县**乡**街租住房。
2.诉讼、证据卷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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