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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19〕3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41年**月**日出生,半文盲,农民,居民身份证编号:3404211941********,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村**号。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我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04时许,陈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凤台县G237线357KM+350M处时,与同向在前行驶赵某某驾驶的手摇式三轮轮椅车发生碰撞,致陈某某、赵某某受伤,后赵某某因抢救无效于2019年7月9日死亡。经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事故是全部责任。2019年7月29日陈某某与受害者家属达成协议,取得受害者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赔偿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材料 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图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怀国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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