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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安检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身份证号码342401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乡**村(户籍地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乡)。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8月28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已报废的皖N*****号二轮摩托车,沿本市金安区**乡**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门口处,与被害人谢某某发生碰撞,致谢某某及其本人受伤,车辆受损。事发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谢某某陈述。

3.证人李某某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瑶

                                   2020年9 月22 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9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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