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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0〕567号

被告人陈某某,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6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如皋市********。曾因赌博,于2004年2月18日被如皋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无证驾驶,于2008年6月12日被靖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27日17时许,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如皋市303县道由西向东行至江安镇星联万家西侧路段,注意力不集中,疏于观察,未能及时发现情况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碰撞正在道路上步行的徐某甲(男,殁年85岁)和丁某某夫妇,致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徐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知他人报警,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吴某某、徐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知他人报警,滞留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晓健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如皋市**镇**居**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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