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1〕Z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12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及现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奉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6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持C1驾驶证,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UT****”小型客车从巫山县庙宇镇出发,在行驶至奉节县长安乡八角村5组小地名“垭口”下坡左转弯路段时,车辆先后与行人黄某某、刘某某以及道路边缘的波形护栏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酒精呼气测试,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毫克/100毫升。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含有乙醇,乙醇含量为147.8毫克/100毫升。经认定,陈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经奉节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某某、刘某某的损伤特征均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所致。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现场等待奉节县公安局民警处置,并被随后赶来的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现场图、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视频截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注销户口证明、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会议记录、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梁某甲、梁某乙、唐某甲、许某某、唐某乙、唐某丙、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奉节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血液提取笔录、血液封存笔录;
7.抽血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和平
检察官助理:肖红亮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奉节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359445****;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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