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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19〕2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镇**村**队**号。2019年9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津A****1号轻型封闭货车,沿天津市北辰区京津路东侧辅路由南向北行驶,轧越机、非分道线向东右转弯进入富锦道时,与穆某某驾驶的天津5****0号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穆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穆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陈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坤淑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换押证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贰份。

7. 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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