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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号重型自卸货车从长宁县铜鼓镇方向沿308省道往长宁县花滩镇方向行驶。当日15时许,陈某某驾车行驶至308省道176KM+200M路段处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左转弯时,与李某某驾驶的川******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上述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月13日,经长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龙章剑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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