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Z4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3195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街**号**栋**楼**号,现住成都市金牛区**路**公寓**楼**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执行。
辩护人张钦,四川兴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李某某,男,殁年80岁。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2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号牌为川A*****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由都江堰市青城后山泰安古镇方向沿古寺街往红岩村方向行驶,8时15分许行驶至青城后山古寺街“五龙沟”上行350米处路段时,将路边行人被害人李某某撞倒至路边排水沟中,导致李某某受伤并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1日死亡。经都江堰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害人李某某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报案,积极救治被害人,当日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勘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及被告人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海东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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