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安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6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9211969********,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蓬溪县**乡**村**组,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10日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0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BC****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辽宁大道西侧辅道从绵阳市安州区黄土镇方向驶往花荄镇,当行至辽宁大道安州区黄土镇盐井村3组路段时,与行人何某某相撞,造成何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某驾车逃逸。在此次事故中,陈某某无证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及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冬梅
检察官助理:张靖悦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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