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0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住江油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浙B9****号日产小型轿车由江油市二郎庙场镇沿中雁路往厚坝场镇方向行驶,行至中雁路51KM+ 200M地段与被害人霞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霞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2 月13日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即让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害人霞某某系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霞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修建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2张、内附民事诉状)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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