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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24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8********,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安岳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乘坐王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的渝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安岳县石羊镇顶新乡使往安岳县双龙街乡,途中被告人陈某某提出由本人驾驶该车,王某某便将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陈某某驾驶。当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车行驶至安岳县双龙街乡锣青路4km处时,与路面行人谭某甲相碰撞,造成谭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谭某甲系生前遭受车祸,被车辆撞击并碾压致双侧多肋粉碎性骨折,肺挫裂伤,血胸形成,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和王某某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谭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与王某某积极抢救伤员,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了刑事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2.蒋某某、谭某乙、王某某、邱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交通事故死亡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现场勘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与行人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黎明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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