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号。2020年6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井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被井研县人民检察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井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从井研县马踏镇方向往王村镇方向行驶,13时13分,当车行驶至国道213线1175Km+50Om处,该车车身左侧与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陈某某驾车逃逸现场后被民警挡获。2019年7月26日,井研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xxxx号)认定: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渝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侯候审于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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