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诉刑诉〔2014〕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某某,住某镇某村某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周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3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9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陕A*****号“十通”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周某某环城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渭中村什字东口处,因速度快处理措施不当,与停放在中线右侧机动车道上“金来元”牌三轮车相撞,致在车后整理货物的付某被压伤,并与程某某驾驶陕A*****号“比亚迪”牌小轿车刮擦。付某住院后于2013年10月2日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付某系车祸致其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并双侧胸腔脏器联合挤压伤引发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经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付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程某某无责任。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能达成协议,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9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 鉴定意见;4. 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查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佳鑫
2014年3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