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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丰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永吉县****家园**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5月30日20时30分许,驾驶吉B****1号车沿20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875公里处,与由西向东过路行人黄某某相撞,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经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毛某某、牛某某、周某某证言;

(三)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案件提起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图、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介绍信、结婚证复印件、交通事故死亡证明书、收条、谅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

(四)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五)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疏忽大意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赔偿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海峰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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