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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乡**村**组**号,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5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K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内江市市中区白马镇方向往内江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白马镇白电路2号外时由于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造成与碰撞行人李某丁碰撞的交通事故,致使造成李某丁、陈文兵受伤,川K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李某丁经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新区)医治无效于2019年11月27日死亡。

经内江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机动车驾驶人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行人李某丁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致被害人李某丁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振宇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内江市东兴区**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808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散页材料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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