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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兴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住绥中县**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兴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辽P****1号轻型栏板货车沿沙上线由北向南行驶至34公里加900米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被害人杨某某驾驶的邦德牌二轮电动车相撞,致杨某某当场死亡。经兴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尸体检验报告、车辆痕迹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杰

检察官助理:吴吉慧

2020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侯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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