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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7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81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村委会****号,住云南省宣威市****村委会****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牌照为云A****P“宝骏”牌轿车行驶在昆明市**路**小区附近时,未注意观察,与同向车道内一辆牌照为云A****F的“奥迪”牌轿车相碰撞,其处置不当,所驾车向左行驶、撞坏路中隔离栏后驶入对向车道,与被害人樊某某驾驶的牌照号为云A****5的二轮摩托车、耿某驾驶的牌照号为云A****9“长安”牌轿车相撞,又造成对向车道内陈某某驾驶的牌照为云A****B的“长安”牌轿车、杨某驾驶的牌照为云A****N的“丰田”牌轿车、王某某驾驶的牌照为A****7的“大众”牌轿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樊某某死亡、同车人徐某某轻微伤的后果。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主要责任。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法医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及告知、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告知、云南省交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及告知、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及告知、现场勘验笔录、送达回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梅梅

(院印)

2020年6月9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2612****。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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