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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9〕4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811987********,汉族,大专文化,**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兴平市,现住乌兰浩特市**项目部。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1时4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蒙FA****号小型汽车拉载乘员郭某某、姚某某、白某某沿乌兰浩特市钢铁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钢铁大街洮儿河大桥东侧**修理部门前时,与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吉G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蒙F****)相撞,造成郭某某、姚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郭某某因治疗无效于2019年10月20日死亡。经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郭某某、姚某某、白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73mg/100ml。经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郭某某之死亡系因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所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

4.被害人陈述:姚某某的询问笔录;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陈某某的讯问笔录;

6.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

7.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车体痕迹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明

  2019年1210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2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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