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5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9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苏L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丹阳市导墅镇导下路支线由北往南行驶,行至该道路“10KV导西111线东下琴东支线3号”电线杆南侧路段处时,在道路中心线东侧与对方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苏L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陈某某受伤、张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陈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该事故的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巍
检察官助理:崔蛟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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