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19〕12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蒙09.1****小型方向盘拖拉机在丰镇市**乡刘某某家西侧发生侧翻,致使拖拉机车斗装载的红莲豆上坐的被害人霍某某和史某某摔倒在地上,造成被害人霍某某、史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史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18日死亡。经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史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急性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丰镇市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小型方向盘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陈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丰镇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处警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诉讼文书、丰镇市交管大队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门诊诊断证明书、死亡注销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拖拉机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赵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丰镇市交管大队在讯问被告人陈某某过程中采集视听资料制作成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蒙09.1****号小型方向盘拖拉机拉运农作物时违反规定载人,致被害人史某某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鹰
2019年11月1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丰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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