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89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分别于2020年10月26日、2020年11月12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川F*****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中江县职中路口左转向中江县高速收费站行驶,行至中江县二环路拉菲庄园小区外路段处与行人余某某相撞,造成余某某经医院医生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余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对方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玲
检察官助理:廖贤甫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 被告人现住处所: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
组,联系电话:15696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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