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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2001********,汉族,高职文化,系**学校学生,户籍在**镇**村**号**室。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8时0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牌号为“上海*****”电动自行车沿万农路以约34公里-38公里时速由西向东行驶至万兴村万二750号门口东侧时左偏方向,适遇刘某某驾驶牌号为“上海*****”电动自行车沿万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上海*****”电动自行车左侧前部与“上海*****”电动自行车左侧前部相撞,造成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陈某某受伤及两辆电动自行车损坏(物损合计人民币628元)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靠道路右侧通行且超速行驶造成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即打电话报警,后接电话通知主动至公安机关,在接受调查时作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汤某某的证言,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视频资料调阅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等,证实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经过等。

2.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等,证实被害人死因、发生事故车辆的性能、碰撞形态、行驶速度等。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谅解书及收条,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造成车辆物损及事后赔偿取得谅解的情况。

4.车辆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所驾驶车辆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视听资料等,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情况、身份信息等事实。

6.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蓉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7321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律师意见函》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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