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9月0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冀R5****号小型轿车沿大香线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大香线雀林院村西侧时与前方在机动车道内张某甲顺向推行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张某甲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香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12月24日死亡。经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符合严重颅脑损伤后意识丧失,长期卧病,病程迁延,引起营养吸收障碍,身体抵抗力下降,出现肺炎、电解质紊乱等并发症,最终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018年9月7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与死亡的参与度为90%-100%。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志新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河北省三河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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